外商投资法草案呼之欲出!那现行外资三法的历史你知多少?
深法宣
2019-03-11 19:37

近日,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始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这部将为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法律法规,其审议进程也受到国内外投资者的密切关注。

此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充分彰显中央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信心,同时也向世界表明了中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的决心。而若是外商投资法草案通过审议,那其将取代现有的三部管理外商投资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而对于这原有的“外资三法”你又了解多少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最早通过的首批法律之一。已故的顾明在1979年曾任国务院副秘书长,他在谈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诞生时说,当时我们想吸引外资来华,但外商说没有法律,他们的权利没法保障,所以不愿意来中国投资。

于是,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半年内提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作为应急之作,当时的法律草案吸收和借鉴了不少国外的立法经验,在1979年7月1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刑法、刑诉法等7部重要的法律一起出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出台,确立了合资企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合资企业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保障了合资者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中外合资企业的发展。

外资企业法

于1986年出台的《外资企业法》则明确规定了外资企业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义务。这部法规在保证了外资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调动了外商在我国兴办外资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也加强了我国政府对于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而在当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的不同,国家对外资企业法律地位的取得是有限制的。而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则相较灵活,在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制定了两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二是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这两个条件外资企业只需具备一个就可设立。这一规定大幅降低了外资企业在我国获得法律地位的门槛,也调动了外商对入驻中国市场的积极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于1988年颁布,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我国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合作企业,均具有了各自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意味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已成为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以一种重要形式。

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因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颁布也成为了健全我国涉外经济法制的重要步骤,对改善我国投资软环境起到了有着重大的意义。

小结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到2018年10月为止,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已近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已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而之前制定的“外资三法”因法律繁多,难免会有相互冲突的地方。同时,近几年新的商业模式和行为不断出现,令原有的“外资三法”已经很难再适应目前开放型经济的节奏,外商投资法草案也由此制定。

回首“外资三法”的过去,人们会发现,它们是专门为改革开放而生的法律,彰显了法治为改革开放开路、护航的历史使命,同时也见证了一个伟大的时代。

编辑 伍偲

(作者: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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