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广东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读特记者 何龙 摄
1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广东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代表们在发言中纷纷表示,制定出台外商投资法,充分彰显了新时代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出台,将有利于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制定出台外商投资法“水到渠成”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发言时认为,当下制定出台外商投资法是必然的选择。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在外商投资方面,已经形成了庞大的法律体系。”黎霞说,除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三法”外,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等。不同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难免出现互相冲突的问题。而且,内外资法律法规重复、不衔接甚至冲突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比如,“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的有关规范就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往往也导致司法裁判的不统一。因此,从统一外商投资法律规范的角度,需要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
黎霞说,而且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无论是国内形势还是国际形势,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的“外资三法”等法律规则已不适应如今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比如,对外商投资进行逐案审批的制度,就难以适应当今的经济形势。因此,从形势变化的角度,制定外商投资法是必然的选择。
“当然,近年来,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总则》等民商事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以及我国在自贸区建设上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更让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出台水到渠成。”黎霞说。
为我国扩大高水平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制度型开放”已成为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关键词。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更加注重规则等“制度型开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信息通信行业协会副会长樊庆峰发言时认为,外商投资法是中国外资领域制度型开放的顶层设计,是具有统领性质的法律。依据外商投资法,我国对外商投资将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等,这些都是国际通行做法,是世界各国、各地区投资者共享我国经济发展机遇和发展成果的重要保障。这不仅会增强外资对中国市场的信心,给外商在华投资吃下“定心丸”,更有利于外国投资者在华做长远规划,还为我国扩大高水平开放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个完整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需要有其他法律法规或法律解释来互补。”樊庆峰建议,外商投资法正式出台后,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规、规章和细则等,颁布实施与外商投资法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条例、条款、细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富士康科技集团精密机械事业群技术经理杨飞飞发言时也认为,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有代表在发言时提出,外商投资法草案中对“外国投资者”的定义,没有明确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是否适用本法。但原来“外资三法”的实施细则已很明确,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在内地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可参照实施细则办理。
编辑 张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