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教练车频繁闪现!交警3小时查扣
读特首席记者 解树森 文/图
2019-03-03 16:00

3月1日,深圳交警经大数据分析研判:一辆车号牌为“粤B3413学”的教练车涉嫌假套牌,频繁出现在龙华辖区宝湖新村附近。交警立即根据粤B3413学号套牌车的行车轨迹,结合其活动范围,对该套牌车辆进行布控。

15时30分许,深圳交警安排警力采取蹲点的方式,并根据行车轨迹查找目标车辆,16时30分许,于龙华辖区宝湖新村成功查获粤B3413学号套牌车辆。

从发现、出警部署到最终查获,共用时3小时。

目前,深圳交警已将当事人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00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机动车。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首席记者 解树森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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