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法院公审首宗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读特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刘斌
2019-02-27 19:38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本应该像对待自己的眼睛一样去爱护。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杨某林、张某福滥伐林木,非法种植沉香木,导致原有林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基本丧失。2月27日下午,南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余名群众现场旁听庭审。该案系南山法院审理的首宗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牟取私利 两被告人非法砍伐开荒

公诉机关南山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林、张某福在朋友张某辉的果园认识后,为了获取征地补偿及种植沉香树苗牟取利益,选中南山区麻勘村石树顶山的一片林地开荒。2015年年底,两人经多次协商,商定由杨某林出资,雇人先砍伐山上林木,后购买沉香树苗种植,张某福负责处理这片林地在经营过程中与村里纠纷事宜,获利部分三七分成,其中杨某林占七成,张某福占三成,双方据此签署协议。

2016年2月,杨某林、张某福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擅自雇人在南山区麻勘村石树顶山砍伐树林并种植沉香树苗,整个砍伐过程持续到2016年底。2017年,杨某林购买了10000余株沉香树苗种植在该地块上。

生态严损 区检首次提起公益诉讼

经鉴定,涉案林地被滥伐林木的蓄积量为98.0252立方米。经环境损害评估,被滥伐林木区域内优势物种(鸭脚木)种群数量或密度降低,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直接造成原有硬阔类立木(鸭脚木)林涵养水源(调节水量及净化水质)、保育土壤(固土及保肥)、固碳释氧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基本丧失。经测算,杨某林、张某福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1449877.2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林、张某福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及相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私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破坏森林资源,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保护生态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公诉机关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被告人杨某林、张某福赔偿滥伐林木犯罪现场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159877.25元,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29万元。

庭审直击:两被告人表示认罪认赔

庭审当天,南山检察院派出3名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

庭审中,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发表了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意见,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予以回应。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愿意全额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费等费用。目前,杨某林家属已代为支付部分赔偿款50万元。

法院对该案将择日宣判。

【警示意义】

要像爱护生命一样保护环境 对破坏生态环境“零容忍”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益诉讼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类型,并且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本案作为南山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其重要警示教育意义。首先,该案传递出破坏生态环境“零容忍”的信号,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不仅面临刑事惩罚,还必须承担起修复、弥补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其次,该案敲响生态保护警钟,警示、教育包括被告人在内的人民群众,树立起主人翁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主动关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建设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需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决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编辑 曹亮


(作者:读特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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