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我市既有房屋安全责任!《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即将对外发布
深圳市司法局
2019-02-25 16:09

为了加强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在总结实际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内城市成熟做法的基础上,深圳市司法局会同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了《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召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安全检测单位等进行座谈;组织市编办、规划和国土委、交通运输委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安全管理责任等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通过原市法制办“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举行网上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于2018年11月16日提请市政府审议。2018年12月3日,市领导召集政府各部门及各区政府(含新区)进行了专题研究。2019年2月14日,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根据常务会议精神,市司法局正会同市住建局对《办法》的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拟于近期提请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令形式予以发布。

《办法》分为总则、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建筑幕墙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章节,共五十三条。《办法》突出了房屋安全的技术属性,淡化房屋的产权属性,将我市现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的安全全面纳管,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房屋安全责任人及实际使用人各自承担房屋安全责任,使房屋建设管理与建成维护管理保持有效衔接,特别强化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全寿命周期管理的理念。

《办法》还建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管理制度,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发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名录管理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选择鉴定机构。考虑到我市既有建筑广泛采用建筑幕墙作为外围护结构,因此《办法》安排建筑幕墙安全管理专章,重点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办法》的发布,将弥补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的现状,改善我市房屋安全管理无法可依的现状,有助于建立房屋安全常态监管机制,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法制化水平。

编辑 伍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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