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特别高?当心是陷阱!今年被骗的猛增
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吕静
2016-08-25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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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以投资项目为名向群众借款融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增多。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改革进程的推进,互联网金融平台日益繁盛,此类案件剧增,严重危害社会金融秩序和民众经济利益,亟待引起重视。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通过披露几桩典型案例,剖析此类案件的特点并建议多部门协作监管,加大赃款追缴力度。

今年上半年受理此类案件数增10倍

据统计,2015年至今,宝安法院共受理34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其中2016年上半年已受理31件,同比去年剧增了10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极大,容易引发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甚至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给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以投资项目为名向群众借款融资,最后令投资者血本无归,已属于传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013年9月,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王某、李某、吴某利用王某名下的泰某航公司以及吴某名下的久某久集团有限公司为借款主体,宣称公司旗下有多个经济实体项目投资,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至1年不等,月息4-5%。并通过在全国各地开设分公司、办事处,向全国各地进行借款融资,根据客户投资金额给予分公司负责人或业务团队30%至50%的提成。然而所吸收资金大部分转入王某个人账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过8.5亿元。

利用互联网投资或信贷平台(P2P),以许诺的高额年化收益吸引他人投资,则是近年来数量剧增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形式。以上案件也涉及此类形式,王某、吴某、刘某、崔某等人在互联网站建立“钱海创投”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在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标的,以月息1.9%吸引投资人投标,并根据投资期限给予投资者1.5-5.8%不等的投资奖励。该公司发布的借款标的不能投满的情况下,使用公司注册的用户名进行虚假投标,以引诱投资者继续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逾5600万元。

涉案金额大人员多 投资人难辨危害

如何保持投资理性,避免掉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陷阱呢?宝安法院通过对此类案件的调查分析,总结出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通常涉案金额大,少则几百万,多则逾亿元,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多数涉案款项被不法分子用于支付前期的各种借款和高额利息,形成“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导致部分案件在案发后的涉案资金难以全部追回,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通常涉案人员较多,有的案件的投资人员超过一万人,且范围较为广泛,涵盖多个地域及多个社会阶层,受到蛊惑后通常会带动亲戚、朋友进行借款融资,形成一种“滚雪球效应”,引发更多投资人员参与。

此类案件的最明显特点是以高收益为饵。犯罪分子为了吸引投资者,通常许诺予以超过10%的高额收益,并以小额返利的方式“兑现”短期承诺,引诱涉案投资人员加大投资并鼓动周边亲友参与投资。

然而由于此类犯罪隐秘性较强,涉案投资人员难以看清危害。

加强融资监管 多部门协作追赃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融资行为,宝安法院对此类案件严格审理,同时通过逐案分析,为监管部门提出建议,规范社会金融秩序。

宝安法院提出,首先要加强民间融资监管力度,规范网络新型融资平台。金融、工商等主管部门应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等方式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管,重点加强对P2P等网络新型融资平台的监测和预警, 对频繁进行大额资金流动和可疑交易资金的账户加强监控,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司法惩治,完善社会管理。

为了加大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宝安法院提出进一步加强公、检、法、金融等部门在追赃中的沟通协作,强化对赃款的去向和被告人资金状况的调查,及时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

另外,宝安法院建议建立非法融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民众积极举报非法融资活动。

编辑 莫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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