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拟纳入城管 “临时工”责任主管部门担
2016-08-23 21:39

城市管理执法长期以来缺乏国家层面规范的现象,有望获得改变。近日,住建部就《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一度引起争议且地方实践各不相同的城管执法范围等作出了明确统一的界定。

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四)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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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强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根据意见稿,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

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意见稿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来源 法制日报

实习编辑  木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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