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汕特别合作区·足印
​读特记者 石义胜 实习生 李艳
2018-12-16 10:37

·2006年,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前身——由汕尾市海丰县对接东莞市大朗镇,双方合作共建东莞大朗(海丰)产业转移工业园。

·2007年,东莞大朗(海丰)产业转移工业园被广东省批准认定为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面积4平方公里。

·2008年,在广东省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背景下,东莞大朗产业转移工业园更名为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共建方由东莞市大朗镇和汕尾市海丰县变更为深圳、汕尾两市。

·2011年2月18日,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复《深汕(尾)特别合作区基本框架方案》,正式设立深汕特别合作区。

·2011年5月21日,广东省委、省政府将“中共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作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牌子授予深圳、汕尾两市,合作区正式运作。

·2014年10月,汕尾市政府委托授权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实施部分地级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

·2014年11月,《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总体规划(2015-2030)》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7月23日,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服务规定》。这部省政府规章是全国首个省级合作区的立法,标志着合作区的法律地位正式确定。

·2015年9月1日,深圳市政府出台政策:深圳的企业到合作区投资,享受与深圳企业同样的产业扶持政策待遇。从深圳市转入合作区的企业可申请13项深圳市本级产业扶持专项资金。

·2016年初,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深圳、汕尾两市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合作区与深圳一体化发展。

·2016年5月,深圳市东进战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深圳市实施东进战略行动方案(2016-2020年)》及相关配套方案。会议明确,深汕特别合作区是深圳实施东进战略的尖兵,要牢记使命,创新思路,真抓实干,努力发挥更大作用。

·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深汕特别合作区体制机制调整方案的批复》,要求深圳市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全面主导合作区经济社会事务的责任,按照“10+1”(深圳10个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模式给予全方位的政策和资源支持,确保合作区在新的体制机制下迅速打开工作局面,尽快做大做强。

·2018年2月17日,深圳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圳市组织实施深汕特别合作区体制机制调整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编辑 李林夕


(作者:​读特记者 石义胜 实习生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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