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明年可为企业减负100多亿元
读特记者 李明 文/图
2018-12-03 22:59

12月3日,记者从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经广东省委常委会议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出台“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增强企业信心和竞争力,拓宽就业渠道,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通过实施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特别是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预计2019年可为企业减负100多亿元。同时,预安排200多亿元用于支持就业创业,扶持重点群体。

据介绍,我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注重与已出台相关政策协同联动,针对经济环境变化,打出促进就业的政策组合拳;体现公平性,注重重点帮扶与普惠支持兼顾,既力争政策效果最大化,又考虑各方承受能力;体现精准性,切实解决企业和职工反映的实际问题,具有广东特色、体现广东担当。

“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主要从四个层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一是回应企业关切稳定预期,提出稳定政策、降低经营成本措施。稳定社会保险征缴政策,降低部分社保险种和残保金费用,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提高就业服务组织化精细化水平,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二是多渠道培育就业增长点,提出对重点企业、中小微企业、促进创业的扶持措施。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建立重点用工企业全程服务机制。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加大社保补贴扶持力度,鼓励吸纳扶贫对象就业。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从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担保基金,加大创业融资和补助支持力度。三是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提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升劳动力技术技能等措施。进一步激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提高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创业补贴标准,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规模。进一步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提高紧缺急需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扩大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对象范围。发挥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培训主阵地作用,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四是积极应对经济环境变化,提出支持企业和职工携手共进、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托底帮扶措施。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支持企业和职工携手共进。加大困难群体就业托底帮扶力度,加强公益性岗位安置,扩大见习规模,支持新业态灵活就业,强化失业保险支持。

通过实施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一方面可较大幅度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信心和竞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可拓宽就业渠道,提升劳动力技术技能,特别是对在经济环境变化影响下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和职工,及时给予更大帮扶力度,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据悉,下一步,各地将在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更多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形成省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强大政策合力,让企业得到更多支持。

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摘要)

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地级以上市,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全省平均费率再下降30%左右,实施至2020年底。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

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全省每年组织500场以上省内“村企”、“园村”、“校企”招聘活动,组织200场以上省际劳务对接活动,支持外省(区)在粤设立劳务工作站,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粤东西北地区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一名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补助。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对促进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分别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省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

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将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且被省评定为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研究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可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后,按10%左右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提高到1万元,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人员。大力实施“粤菜师傅”工程,每年培养1万人次,带动6万人以上就业创业;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整合建立一批主要面向到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各地级以上市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

进一步激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不超过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2/3给予补贴。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支持高校健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根据其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务情况,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进一步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参加技术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按规定通过考核的,给予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全省每年补贴25万人次以上。各地级以上市要及时公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本条所列政策措施实施至2019年底。

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2/3的社保补贴。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记者 李明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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