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动者“撑腰”,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13 09:29

日前,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恶意欠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审结被告人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基本案情:老板“跑路”拒付工资

被告人梁某是深圳某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经营不善,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拖欠员工廖某、李某、唐某等70多名工人的工资,共计56万余元。2014年10月,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深圳某家具公司限期支付公司员工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工资569146元,并先后通过电话、张贴、登报的方式通知被告人梁某,要求其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劳动管理办公室处理公司与员工的劳资纠纷问题,但被告人梁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后逃匿,一直无法联系。深圳市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于2015年1月20日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2014年6月3日,安徽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梁某签订《家具购买合同书》,合同约定安徽某文化公司向深圳某家具公司预订购买一批价值459420元的家具,约定2014年6月30日交货。合同签订后,安徽某文化公司按约先支付137826元订金,被告人梁某用个人银行卡账号收取安徽某文化公司的订金后,由于经营面临各方面困难,未将该资金用于生产家具,而是用于公司各项经营支出及其他个人开销。

约定交货期限届满,被告人梁某隐瞒无法如期交付家具的情况,假称家具已经在生产或已经生产完成准备发货,以资金紧张等为由要求安徽某文化公司先后于2014年7月11日、2014年7月28日、2014年8月15日分别将三笔货款汇到其本人银行账户,金额共计197826元。梁某收到货款后以其生病为由继续拖延发货时间直至逃匿,安徽某文化公司自始至终未收到任何货物,并且生产经营情况也受到一定影响,于2014年10月13日报案。

法院判决:判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坪山区社会建设局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行政处罚后仍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5691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与被害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通过虚构货物在生产、已生产完成待发货的事实诱骗被害公司多次给付货款,而后采取逃匿的方式躲避追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依法予以惩处。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劳有所得,维权莫愁

恶意欠薪问题关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有些人认为,拖欠工资只是民事问题,大不了最后付钱,实际上,刑法设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但要判处有期徒刑,还要并处罚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被告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行政处罚后,仍不予理会,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犯意明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项的“逃跑、藏匿”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是提升劳动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法官在此提醒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损害的不仅是用工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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