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市规划国土委发布《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监管办法》完善了房地产行业监管基本制度,建立房地产行业年报制度;修订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到期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增加了房屋租赁的监管规定,建立实名租赁制度。此举意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取消房地产行业年检制度
市规划国土委在解读中称,此次发布的《监管办法》是落实国家房地产管理新精神、新要求的需要;是顺应深圳新时期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家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政策的需要。共包括六大方面的内容,其中完善房地产行业监管基本制度、修订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规定、新增房屋租赁的监管规定等是此次《监管办法》的亮点。
根据《监管办法》,我市将建立房地产行业年报制度。取消房地产行业年检制度,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的年报制度,并在各行业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中将“年检制度”修改为“年报制度”。同时,完善房地产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推送给市公共信用机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修订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规定
《监管办法》进一步完善房地产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改变过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价格监管部门备案的做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销售价格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报价格监管部门备案,简化备案程序。
同时,完善房地产预售许可管理。一方面,明确房地产产业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地产产业化项目有关工程进度的预售条件,即应“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层数”;另一方面,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到期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明确最小出租单位面积为6平方米
此次《监管办法》最大的变化是新增了房屋租赁的监管规定。
首先,建立实名租赁制度。房屋租赁活动中,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其次加强租赁房屋管理。明确住房的最小出租单位。结合国家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行规模化租赁的要求,同时保障承租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修订稿规定,出租住房应以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且禁止将原始设计的居住空间再次分割搭建后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同时,明确历史违建的出租要求。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要求,历史违建经房屋结构和消防安全检验合格,并符合地质安全条件的,可以按本章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的相关手续。
除此之外,《监管办法》包括修订完善房地产经纪相关规定、修订完善房地产(土地)估价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见习编辑 黄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