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规!公共设施用地“整备”与更新项目实行捆绑
读特记者 徐强
2018-11-22 01:18

21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规定》,深圳将借助市场手段,将公共设施用地的“整备”与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捆绑,实现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两种存量用地二次开发方式对于公共设施用地落实的全面保障。以此更好地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用地供给。

市规划国土委在解读中称,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及人口的快速增加,深圳对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项目的需求日益增长。按照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评估结果,全市规划的公共设施实施率约50%,其余未实施的大部分现状为建成区,难以有效落实。在目前配套设施难以实施的客观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创新城市更新政策,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公共设施用地的供给。

根据《管理规定》,深圳一方面通过市场化手段将位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以外的公共设施用地,由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理顺经济关系,完成建筑拆除,并无偿移交国有;另一方面通过给予承担移交责任的更新项目部分合法用地比例的计入及适当的建筑面积补偿,保障更新项目的实施。

对于新规的意义,市规划国土委在解读中称,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充分发挥了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的动力,借助市场力量协调解决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解决了规划为配套设施但现状为建成区的难以通过土地整备实施的难题。

此外,通过《管理规定》的实施,可实现较远距离(同一行政辖区)的公共设施用地,以“飞地”形式与更新项目捆绑实施,充分发挥市场的动力及灵活性,并在一定程度上能破解当前拟申请更新改造的片区合法用地比例不足的困境,扩大了更新的空间统筹范围,保障了更新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加大了更新对于公共设施实施的推进力度。

同时,在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富裕的前提下,通过《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量”换“地”、减“量”换“地”,在实现规划公共设施项目的同时,完善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对于公共设施用地,建立了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两种存量用地二次开发方式的利益平衡,实现了这两种方式对于公共设施用地落实的全面保障,把选择权交由权利主体,促进了实施。

编辑 刘思敏

(作者:读特记者 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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