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是《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简称“民营经济十条”)中的第二条。该项政策内容有些什么亮点?记者从相关责任单位得到了详细解读。
该项政策指出,对民营和国有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
据介绍,广东率先开展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自2015年起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公布并及时调整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等“三个清单”,划定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权责边界。准入负面清单列明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的项目范围,对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做到“宽准入”,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不设置任何门槛,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告知性备案,目前92%左右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准入阶段已实行备案管理。2018年1-7月全省共办理网上备案项目1.05万个、增长41.5%,项目总投资2.44万亿元、增长48.8%。行政审批清单列明政府审批事项和标准,界定政府审批权责,对50项行政审批清单以外事项,做到“零审批”。政府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处罚措施等,对列入政府监管清单的事项,做到“严监管”,将110多类事项的监管责任分别落实到20多个行业主管部门。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对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重点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运营。对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重点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写入该项政策。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7年修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加大向市场放权力度,新将污水处理等7类投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目前全省发展改革部门仅对8%左右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等24个省级职能部门共同签订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协议,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19项审批事项同步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实施,方便企业就近就便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对38项审批事项实行分阶段并联办理(其中立项阶段13项、报建阶段25项),同一部门、同一阶段办理的事项,实行同时受理、同步办理、联合审批、一文出具,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其他部门的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对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的审批时限由原来155个工作日压缩至87个工作日。
该项政策明确“保障民间资本公平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动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责任单位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据介绍,《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将“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的”列为不符合规范运作的情形。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PPP项目库审核规程〉的通知》中将PPP项目采购文件中是否设置歧视性条款、是否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作为PPP项目的规范性审核要素。未达规范性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核通过;已入库项目未按规范实施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该项政策提出“鼓励民营房地产企业转型发展,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整合医疗、养老、教育等资源,向城市生活配套服务企业转型,支持其建设科技孵化器,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领域发展”。责任单位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国资委。
在鼓励民营房地产企业转型发展方面,鼓励民营房地产企业逐步改变传统的高周转、高杠杆的“开发-销售”模式,转为追求高质量发展的“开发-持有-经营”模式。鼓励民营房地产企业走多元化发展道路,增加医疗、养老、教育等配套设施,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加强后期物业服务管理,逐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城市生活配套服务企业转型,推动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科技孵化器。2015年我省出台的《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风险补偿和财政补助方面推出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政策。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要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性质方面,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需求,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的用地,推动更多地市新建或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同时,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也可以让孵化器享受土地价格优惠。二是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载体房屋分割转让方面,允许科技孵化器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允许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载体房屋进行分割转让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孵化器建设,也有利于在孵企业的贷款融资、在资本市场上市等。
随后省科技厅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操作政策《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逐渐形成了系统化政策扶持体系。省科技厅还重点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产权分割的政策落地,支持各地市出台产权分割的操作细则。其中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方面,考虑到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大、回报慢,允许其分割转让部分房产,以盘活资产,降低投资风险,从而降低了进入孵化器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