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0月22日下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审。草案将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草案坚持重典治乱,强化全过程监管;围绕问题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等进行修改,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和推进审批制度改革等进行了修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草案拟从四方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问题。
一是全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生产、销售劣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二是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处罚。有生产销售假劣药、违反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业的处罚。
三是结合本次修法相应补充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律责任以及违法报告、召回等新设义务的法律责任。
四是细化并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处分,对隐瞒、谎报、缓报药品安全事故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分。
编辑 刘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