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被公布
此次共有10个典型案件
其中,最高被罚款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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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近日,市安委会发出通报,公布2018年度第六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深圳市威捷机电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18年6月27日,坪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威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4桶满桶防白水放置在天台楼梯间,未按规定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坪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8月6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2.深圳市中升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18年6月20日,光明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中升薄膜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40公斤白电油)储存在专用仓库,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光明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7月24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3.深圳市三林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18年7月16日,罗湖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三林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危险物品(盐酸)未采取可靠防泄漏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罗湖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8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
4.深圳市雷富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案
2018年8月1日,大鹏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雷富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焊岗位员工黄某某未持有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大鹏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8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5.深圳市驰腾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驰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维修岗位上使用白电油的员工祝某某、官某某两名劳动者订立劳动合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深圳市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8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6.景星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2018年6月29日,深圳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景星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起重机设备作业区域内无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未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深圳市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8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合并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7.深圳市禹龙通电子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系列违法行为案
2018年5月14日,南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禹龙通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三氯乙烯)的浓度已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按照规定组织两名清洗工针对三氯乙烯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已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南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8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综上,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5万元罚款。
8.深圳市富华峰科技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2018年5月30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富华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8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
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9.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2018年4月11日,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坪山区坪山办事处汤坑第一工业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01、02、04地块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广东星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的项目现场存在裸露土地未100%覆盖、洗车设施未全时段启用、主要道路未100%硬底化、土方施工物料未100%湿法作业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18年8月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10.沙井街道恒基智荟公园“5·3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案
2018年5月31日,沙井街道立岗南路5号恒基智荟公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深圳市恒基兴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恒基公司实际负责人荆某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8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恒基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恒基公司实际负责人荆某洪处以1.8万元罚款。
通报中市安委会作出如下要求
各区、各部门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查处一个
震慑一批、教育一片
深圳公共安全攻坚战仍在继续
切勿以身犯法哦
编辑 李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