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争抢埋单也能引纠纷,坪山调解员暖心化解
深法宣 通讯员 文娟艳 叶鹏飞
2021-04-30 16:32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0日上午7时许,某工厂工人莫某与工友李某一起到徐某的早餐摊就餐,餐后莫某与李某争着埋单,徐某虽感到为难但还是收了李某的现金,莫某认为徐某收李某的钱驳了自己的面子,于是请求徐某把钱归还给李某,由自己手机支付餐费,徐某不同意。遂与莫某发生争吵并趁其不备推搡了莫某一把,导致莫某摔倒腰部受损,于是莫某报警求助。碧岭派出所接警后了解到此为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遂将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并在确认了双方确有调解意愿后,将案件委托至碧岭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碧玲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处。

二、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告知了双方当事人调解注意事项以及其在调解中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后,开展“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先了解莫某的腰部受伤情况,问询莫某是否需要先行去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莫某表示不太严重不用检查,并强烈要求徐某赔礼道歉,还要对其所受损害赔偿相应的医药费、误工费。徐某则表示愿意道歉,但不愿意经济赔偿。

首先,调解员告知徐某,其行为导致莫某腰部受伤已经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调解员还希望通过普及相关法律的方式让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同时调解员劝解徐某要正面妥善处理此事,最好是通过调解来处理,有利于事情低成本、高效、便捷地解决。经过调解员耐心地普法教育和劝解,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费用。

其次,调解员帮助当事人确认损害赔偿金额。此时莫某要求徐某给予300元的医疗费与交通费,以及按照每小时27元,12小时共计324元的标准赔偿误工费,共计 624元。徐某则认为莫某所受的只是轻微伤,自己最多接受500元整的赔偿金。调解员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和角度,设身处地从双方利益出发,分别为当事人权衡利弊,做思想工作。

三、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某自愿赔偿莫某医疗费、交通费以及误工费共计500元人民币,徐某当场向莫某赔礼道歉,此事就此了结。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文娟艳 叶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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