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男子伙同母亲对其妻子经常打骂,不提供足够的食物迫使其妻子捡拾垃圾食用、居住猪圈、限制活动等,致使其妻子身体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肿胀。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该男子因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波与妻子于某某共同生活中,伙同其母亲通过使用对于某某经常打骂、不给于某某提供足够的食物迫使于某某捡拾垃圾食用、在于某某身体受伤时不及时救治、强迫于某某过度劳动、居住猪圈、限制于某某活动等方法,对于某某进行摧残迫害,致使于某某体重短时间内大幅消瘦,身体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肿胀。
吴某波母亲对于某某多次殴打,致于某某轻伤二级后果,吴某波作为于某某丈夫对于某某负有救助责任,但是吴某波没有对其母亲的伤害行为进行制止,在于某某受伤后不予救治。吴某波与其母亲利用共同生活中的强势地位,对于某某进行精神和肉体上的摧残,情节严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波与于某某共同生活中,伙同其母亲通过使用经常打骂、饿冻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肆意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摧残,情节严重,构成虐待罪,应予依法惩处。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意见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波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吴某波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吴某波经常以打骂、冻饿、有病不给予治疗、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被害人于某某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最终,该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