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是法治建设根基
刘金祥
2021-04-20 12:46

科学意义上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庄重铜表上的律条,也不是印刷于华美书卷中的文字,而是驻守在全体公民灵魂深处的法律信仰。

法律文化是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积淀下来的关于法律规范的思想、理论、观念,以及有关法律的制定、法律的适用等方面的技术总和,它是人们运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智慧、知识和经验的实践结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法律调整所实现的目标和所达到的效能。

伴随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把“合不合法”作为衡量各种活动和行为的重要标准。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治精神缺失的现状令人担心和忧虑。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立法数量固然众多,法律制度固然趋于健全,但在诸多领域和很多方面,法律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经验一再告诫我们,建设法治中国,既要制定一套科学的有形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体系,又要形成一种蕴涵着人类理想和价值追求的法律文化,既要发挥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更要释放法律文化的熏染引导功能。

法律文化凝聚社会共识、确立法治理想、贯通民族精神、彰显时代主题,是植根于人类内心深处的对法治价值的尊崇和信仰。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需要锻铸法律文化,人民需要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律文化是一个锻造法治内在品质的过程,需要进行坚持不懈的精神积累和持之以恒的人文传承。钱穆先生说:“一切问题由文化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解决”。文化是精神的母体,什么性质的文化就孕育出什么状态的精神。当下要针对我国法律文化孱弱和法治精神缺失这一现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注重加强对法治理论的研究和对现实问题的研判,善于从法治实践中总结经验并上升为理性认识,积累法治精神赖以产生的文化资源;要主动继承吸收中国法治传统的优质元素,勇于借鉴采撷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律文化,结合国情加以修正改造,使之民族化、本土化,逐步夯实法律文化赖以滋生的精神土壤。同时,要鼓励支持法律文艺创作,构建法律文化阵地和载体,发挥法律媒体的舆论推介作用,重点倡导和传播规则、契约、公信等基础性法律观念,营造法律文化赖以成长的精神氛围。

法律思维是一种现代公民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集中体现。马克思曾经说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生活和工作在当代中国的所有公民,都要从法律角度审视和考量自己的言行,尊重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和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国王”地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法律思维能力,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干工作,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的信条,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说过“法律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唯有历史积淀而成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石”。

科学意义上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庄重铜表上的律条,也不是印刷于华美书卷中的文字,而是驻守在全体公民灵魂深处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治建设所表现出的忠诚意识、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着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推崇,寄托着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虔诚。古代人说“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其意是指只要戒律活在心中,自然就会形成“随心所欲不逾矩”的内在定力。党员干部要从近年来落马官员身上汲取沉痛教训,警钟长鸣,把宪法和法律视作神圣不可侵犯的戒律,把对宪法和法律的崇尚和敬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其作为修身理政、立言立行的主要标尺。

当然,法律信仰绝非对人类活动的思想牵制,而是对社会发展的精神引导。建设法律文化,就是要把法律信仰融入到人们的精神世界、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日常行为之中,实现法律从制度、工具层面向文化、文明层面的升华和演进,最大限度地释放法律文化的精神效能。纵观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不难发现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理性和政治文明的表现形态,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引领和助推作用。在当代中国,弘扬法律文化、建设法治国家,对于我们党带领人民群众完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使命,不仅是极为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系哈尔滨工业大学兼职教授)

(原标题《法律文化是法治建设根基》)

编辑 刘彦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张雪松 李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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