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被公布
此次共有10个典型案件
其中,最高被罚款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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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深圳市超美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18年5月22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超美力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7月10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以11万元罚款。
2.深圳极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未设置相关的安全设备案
2018年5月30日,坪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极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栋四楼封装车间易燃易爆危化品中间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坪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7月3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3.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18年6月8日,南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楼氢气使用区域(色谱室)未采取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二款的规定。
南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7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4.深圳市宝来福门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案
2018年6月15日,坪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宝来福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焊岗位员工杨某未持有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坪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7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5.盈达(深圳)眼镜制造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系列违法行为案
2018年6月19日,光明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盈达(深圳)眼镜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论证,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其行为分别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光明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7月31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综上,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2万元罚款。
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6.深圳大阳通用实业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案
2018年6月26日,宝安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大阳通用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漆包车间漆包工岗位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保护措施,已对该岗位劳动者黄某某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相关作业。
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7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7.深圳市经纬华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
2018年4月25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经纬华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7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8.民兴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系列违法行为案
2018年6月13日,光明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民兴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光明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7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综上,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9.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且逾期未改正案
2018年4月18日,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坪山实验学校南校区项目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现场工人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外架设置不符合方案要求,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但该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18年7月6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工整改,并处以6.5万元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10.石岩街道同富康科技创新园1-4#厂房“4·1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案
2018年4月10日,石岩街道同富康科技创新园1-4#厂房装修工程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纳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同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富康物业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针对1-4#厂房工程未与集纳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集纳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墙体拆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
同富康物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玲安全管理不到位,针对1-4#厂房工程未与集纳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7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集纳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同富康物业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集纳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处以1.62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同富康物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玲处以0.1万元罚款。
通报中,市安委会要求
各区、各部门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查处一个
震慑一批
教育一片
深圳公共安全攻坚战仍在继续
请勿以身犯法
编辑 黄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