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上午,新安街道综合执法队接到市民反映,宝城45区翻身路某油漆店人员向路边倾倒白色污染物,在雨水的浸染下已污染了大片车行道。接报后,该街道综合执法一中队联合海富社区工作站到该涉事店铺进行调查取证,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经调查,该油漆店店主陈先生将客人遗弃的一桶乳胶漆放置在店门口人行道上,由于妨碍搬运货物,为图一时方便将乳胶漆倒入车行道排水口。近日雨水多发,乳胶漆经雨水浸泡很快便在车行道上扩散开来,给车辆通行造成不便。该街道执法人员当场对涉事店主进行了批评教育,敦促其将路面清洗干净,并拟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责令其限期内到执法队接受处理。
据了解,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2款、第4款规定:禁止在非指定场所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因违反了第48条第2款规定,根据第48条第4款有关规定拟对其处壹仟元罚款。
编辑 李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