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断“代扣分”利益链,绑紧行车安全带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2021-04-13 23:55

近日,由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建议稿中明确了对“代扣分”行为的惩处。新增加的规定,从组织他人实施“代扣分”的组织者到实际替他人“扣分”的参与者,再到请他人代为销分的实际违法者均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对“代扣分”这一违法行为全链条进行打击,为今后执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车上路,交通安全是第一要务。在行车安全的问题上,司机与交警及相关监管部门本应立场一致,很容易达成共识,但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就拿这几天大家比较关注的“网传佛山市广台高速43公里路段一岔道口违章频发,超62万人被罚”一事来说吧,日前佛山交警部门在宣布将会同高速公路业主单位研究落实优化改进措施的同时,也诉说了一些被“误解”的委屈:实际被抓拍的违章行为并没有62万宗,截至今年4月1日,累积只有18万宗。而且,“电子警察”启用后,该路段交通事故总数同比下降了54.1%,事故受伤人数同比更是下降了76.9%。

按理说,佛山交警部门的情况报告是有说服力的。据介绍,该路段单向年均车流量约为1900多万次,如果数据不再有误的话,18万宗的抓拍违章,除以这么大的分母,受处罚的比例不到1%,并不算高。而惩治效果又是如此的明显,假如对安装“电子警察”抓拍处罚的行政措施进行评估,评分应该蛮高。

那为什么广大网友还是不大领情,掀起了这么大的舆论风波,即便佛山交警部门公布了调查结果,还是有很多网友不依不饶呢?一方面是因为佛山的这个高速路口标志线确实存在着人们指出的种种问题,不大合理,有需要“优化改进”的地方之外;另一方面,可能还是因为尽管维护“交通安全”是交警与司机共同的意愿,但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一旦有违规违章行为,彼此就处于处罚与被处罚的对立关系中。

尽管人们常常听到“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但处于被处罚的一方,总还是有各种抵触心理,特别是涉及到罚款,而且罚款的累积金额较大的时候,就难免心生怀疑:处罚的目的会不会被“罚款”的手段所绑架,手段与目的倒置,“电子警察”打着维护交通安全的幌子成了某些地方的敛财工具?

从佛山交警诉说的委屈回应看,他们的处罚是收支两条线,至少在交警部门没有这样的利益关联和行为动机。无法充分证明的猜测,确实可能让人受委屈,但从群众监督的角度来看,这也不算是无中生有故意想冤枉谁。只能说,人民群众对有利益勾连的行政行为保持有一种警觉与敏感,在某些时候是必要的,至少可以促进相关部门“优化改进”工作。

不过话又说回来,触动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在“代扣分”这件事情上,司机们的“警觉和敏感”会钝化,同样会做出“手段与目的”不相一致的选择。

众所周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对警示、教育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约束和矫正其驾驶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不法分子却从中看到了商机,通过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来牟取经济利益,甚至催生了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非法中介”。

不法分子、非法中介,毫无疑问是催生“代扣分”成非法产业的罪魁祸首,但是“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请他人代扣分数的司机、替他人代扣分数的司机,其实也扮演着见利忘义、专门利己的不光彩角色。是他们的“共谋”,使“扣分”这一措施,失去了“警示、教育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约束和矫正其驾驶行为”的作用。这样的选择,也是颠倒了手段和目的,对于“销分”的司机来说,他是花钱免“灾”,但是却为交通安全埋下了更大“灾祸”的隐患。这样的行为,与广大司机们所痛恨的“以罚代管”又有什么本质区别呢?

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明确对“代扣分”这一违法行为全链条进行打击,就是要通过砸断“代扣分”利益链,敦促司机们绑紧行车安全带。相较于以前,这样的规定使处罚措施看起来更加严格了,但其重要的意义还是在于,通过法律上的完善,弥补制度上的漏洞,进一步让处罚的手段与目的趋于一致,就像网友们期待监管部门不要对罚款产生经济依赖一样,司机们也不要再对“花钱了事”心存侥幸,而是要认真改正违法违规的驾驶行为,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原标题《砸断“代扣分”利益链,绑紧行车安全带》)

编辑 周梦璇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曹亮 李怡天

(作者: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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