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城”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28人获刑
读特记者 王若琳
2018-08-24 16:53

8月24日,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3日下午,该院对“融资城”董铭等28人涉嫌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亿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王连林、葛绍勇、杨小山、柯立新等二十七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刑罚,并处以罚金。赃款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追缴部分依法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扣押、冻结的款项依法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物品等变价后依法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依法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被告人董铭以其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方式成立深圳市融资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并建立互联网投融资平台。董铭等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集资,使用自融、“新包还旧包”、截留融资款等方法非法控制集资款,累计向5240人非法集资人民币49.45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非法集资,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备支付全部本息的可能性,且主要通过借新还旧归还本息,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连林、葛绍勇、杨小山、柯立新等二十七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数额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集资参与人及社会各界群众四百余人旁听了宣判。

编辑 党毅浩

(作者:读特记者 王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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