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批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提升海砂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为由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关于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不再执行。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工作继续由沿海地级以上市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出让收入继续按中央30%、省级70%的比例上缴国库。
(原标题为《广东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调整为由所在地市批准》)
编辑 吴徐美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范锦桦 李怡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