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操控买卖股票获利,涉嫌内幕交易?

记者 王若琳 文/图
2016-08-05 00:52
摘要

自称不知内幕信息,却在知情人操控下买卖股票获利,是否涉嫌内幕交易?当事人谢某芬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相关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5深圳十大典型行政案例之四

自称不知内幕信息,却在知情人操控下买卖股票获利,是否涉嫌内幕交易?

当事人谢某不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相关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王某是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谢某与其相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明家科技筹划重大资产收购重组期间,王某的工作涉及该股票收购重组事宜,但却在此期间电话联系谢某芬,操控谢某芬用其儿子杨某的证券账户买卖明家科技股票并获利。

后王某在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时承认自己利用明家科技内幕信息从事交易的违法事实,但谢某芬却否认内幕交易行为,称自己不知内幕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在进行一系列调查后对谢某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谢某芬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 谢某芬

被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人物关系】 

193745158535457059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9日

王某与明家科技高管联系,开始涉及明家科技收购重组事宜。

●2013年8月12日起

王某向明家科技推荐江西金力永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收购标的并参与考察和文件起草等准备工作。

王某与谢某芬开始电话联系(至2013年8月23日共19次)。

●2013年8月16日

王某参与明家科技收购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起草、调研考察等准备工作。

●2013年8月20日

谢某芬接到王某电话,同意王某借用儿子杨某证券账户用于买卖股票并由谢锦芬操作;

●2013年8月20日-23日

王某完成向谢某芬借用其儿子杨某证券账户、通过他人转入自有资金人民币90万元、指令谢某芬买入明家科技股票75700股等活动。

●2013年8月21日

谢某芬用自己的证券账户首次买入明家科技1000股。

●2013年8月22日

谢锦芬接到王某电话,王某要求次日用转入杨某账户的资金全部买入明家科技

●2013年8月23日

谢某芬用家中电脑操作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入明家科技12000股,用单位电脑操作杨某证券账户为王某买入明家科技75700股。

●2013年8月30日

谢某芬卖出持有的13000股明家科技,共获利13113.93元。

●2013年9月2日

明家科技停牌发布拟进行重大资产收购重组的公告。

●2013年11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王某调查明家科技重大资产收购重组涉及内幕交易情况,王某称本人账户或亲属没有交易明家科技,也没有将明家科技内幕信息透露给他人或建议他人交易明家科技。

●2013年12月12日

王某接受调查时承认了自己利用明家科技内幕信息从事交易的违法事实,称没有将明家科技重组事项信息透露给他人。同日,谢某芬也接受调查询问,辩解称自己买入明家科技的理由是完全基于自己的技术分析,正好王某要求买入,又跟进买入了一些,并不知道明家科技内幕信息,帮王某买入明家科技也并不知道其买入原因。

●2014年2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发出稽查局函〔2014〕107号《关于调查王某、谢某芬、林某宏涉嫌内幕交易“明家科技”案的函》,:

载明于2014年2月17日决定对王某、谢某芬和林某宏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自办。

●2014年11月21日

经调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向谢某芬送达[201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谢某芬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谢某芬签署了不知道明家科技重组的内幕,请求当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

●2014年12月

谢某芬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交了《谢锦芬购买明家科技不构成内幕交易陈述书》及资金对账单、2013年8月至9月买卖股票平本或亏损统计、交易特征分析等材料,申辩其没有采取任何手段获取明家科技内幕信息,买卖明家科技属于自主正常交易,帮助王某利用其儿子账户交易明家科技并没有获得王某告知的内幕信息,自己交易明家科技与王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明家科技只是没有内在联系和逻辑的巧合,不应为自己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014年12月1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于2014年12月11日对王某作出〔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王某构成内幕交易,予以罚款10万元的处罚。

●2014年12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谢某芬作出〔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谢某芬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2015年1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向谢某芬委托代理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谢某芬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谢某芬先后买入明家科技共13000股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谢某芬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派出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授权管辖谢某芬涉嫌内幕交易案件,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案件分析】

谢某芬不是明家科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已调查处理明家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内幕交易案件,王某通过与谢某芬电话联系,借用谢某芬儿子杨某证券账户并通过谢某芬操作实施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凿。

从谢某芬与王某认识时间较长、日常联系频繁、工作和个人事务方面均有较密切联系等关系特征,可以认定谢某芬与明家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关系密切。谢某芬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参与王某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并以自己的证券账户先后买入明家科技,其买入行为与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与王某实施内幕交易过程高度吻合,具备内幕交易特征,足以认定谢某芬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在此情形下,谢某芬需要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利用明家科技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活动,谢某芬在行政程序中以陈述辩解不知道内幕信息和提供明家科技K线走势图等资料来说明自己完全是基于跟踪观察和技术判断买入明家科技,与王某内幕交易行为纯属巧合。但是,谢某芬的陈述辩解和分析资料,难以确认真实存在谢某芬自己长期观察跟踪分析明家科技走势的事实,不能合理解释当时买入明家科技的交易行为与王某内幕交易高度吻合的原因,明显不能达到足以合理说明的程度,不具有客观证据排除其交易行为的内幕交易特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亦认为谢某芬的辩解和证据不构成合理说明或可以排除内幕交易特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的听证程序,但没有确定较大数额罚款的法定标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于谢某芬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是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最低数额罚款,也是证券法规定的罚款处罚中较低数额罚款。根据证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的数额特征,对个人予以3万元罚款的处罚属于较小数额罚款,且现行有效实施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明确了对个人罚款5万元以上的,属于可组织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处罚,该规则没有违反上位法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据此认为谢某芬提出的听证申请不符合条件并无不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亦通过给予谢某芬充分的陈述、申辩和提供证据的权利,保障了谢某芬进行说明和提供证据排除内幕交易的合法权益,因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未组织听证不构成违反行政处罚法定程序。

【案件结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已举证证明谢某芬买入明家科技的行为符合内幕交易特征,谢某芬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对谢某芬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专家点评】

点评专家:侯玲玲 深圳大学副教授 法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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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宗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本案被告基于对原告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而做出了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和被告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判断。

●判决的难点:

在于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所依据的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原被告证明责任的判定。

判决能准确定位本案的难点和争议焦点。判决详细表述原被告的起诉和答辩意见。针对两造主张,本判决书重点围绕着原告内幕交易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程序开展事实调查,通过对一系列证据的综合分析和判断,查明原告存在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事实,被告对原告内幕交易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确凿,所做出的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进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亮点:

在于论证原告是否负有证明自己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之责任。

本案通过双方辩论以及相关证据分析,明确被告证据确凿,在此情况下,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原告应负有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活动的责任,而非如原告所主张的“并不负有证明自己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之责任”。思维缜密、说理透彻、推理严谨,观点明确,在同类行政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编辑 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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