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到房东赶走租客, 起纷争后坪山调解暖心房
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廖霞
2021-03-19 09:50

在流动人口多于常住人口的深圳,租房是许多“打工人”的选择,近日就在坪山发生了一起因租房起纷争的事情。

房东陈某与“打工人”马某于2020年7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续租合同,合同约定陈某以每月16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屋给马某租住一年。2020年12月14日,房东陈某突然告知马某该房屋已经出售了,让马某在12月30日前搬离出租房屋,并采取停水停电方式逼迫搬离,马某无奈于2021年1月5日搬离出租屋,并要求陈某退还3200元租赁押金及1000元违约金。陈某以多种理由拒不退还及支付。

无奈之下,马某来到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坪山区司法局驻法院调解员廖霞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主持开展了诉前调解。

经了解,陈某已经退还马某3200元押金,但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在调解过程中,马某提供了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发送物业管理停水停电通知、对话录音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损失已达1000元。马某还表示自己的租期未到,即便陈某将房屋出卖,根据法律规定陈某也不能无故中断与自己签订的租赁合同。调解员表示法律确实在这个问题上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终,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向马某赔偿800元以了结此事。

相关法律附录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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