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家违规企业
共被罚款70.78万元
第三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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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近日市安委会发出通报,公布了2018年度第三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海鹏辉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以及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18年4月9日,宝安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海鹏辉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5月14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5万元的罚款。
2.深圳市金泰来广告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以及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案
2018年4月24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金泰来广告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合计约250KG未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且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共涉及三种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5月31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3.深圳嘉普通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18年3月14日,坪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38桶(每桶35公斤)磷酸存放于5楼车间而非专用仓库内(该公司未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坪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4月23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4.深圳市厚德载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18年4月20日,宝安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厚德载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5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
三、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5.深圳锐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2018年3月19日,南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锐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安排7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南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4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6.深圳市兆驰光电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案
2018年3月26日,龙岗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兆驰光电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龙岗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4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8万元罚款。
7.深圳市晶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
2018年3月15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晶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5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8.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案
2018年3月27日,大鹏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16、2017年度未将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员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大鹏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5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9万元罚款。
四、消防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9.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金龙泉源休闲会所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且逾期未整改案
2018年5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民警在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金龙泉源休闲会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二楼前台电箱下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责令该单位于2018年5月10日前改正。2018年5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民警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逾期未按要求对二楼前台电箱下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于2018年5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并处以0.49万元罚款。
五、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10.深圳鼎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2.20”物体打击重伤事故处罚案
2017年12月20日,在深圳鼎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重伤事故,造成1名工人重伤。经调查,深圳鼎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宋某孝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等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涉及装卸货操作规程作业培训,未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指派对本单位装卸货操作规程不熟悉的廖某奇监督、指挥卸货),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4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负责人宋某孝处以6.99万元罚款。
通报中,市安委会要求:
各区、各部门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再次提醒
“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
深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仍在继续
请大家引以为鉴
编辑 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