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将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510元/月调整为172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9.89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4元/小时,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东莞市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是,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编辑 郑蔚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