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记者从市食药局获悉,经市政府审定同意,7月25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财政委员会联合印发了《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的举报奖励办法将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深食安委〔2012〕1号)自2012年实施以来,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了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订完善,新的举报奖励办法正式出台。深圳市新的举报奖励办法主要有方面的突出特点:
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
近年来,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在食品安全方面引入“吹哨人”制度,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积极呼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研究探讨。市食安办以本次修订举报奖励办法为契机,建立我市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吹哨人”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相比政府动用大量财政加强监管,其代价要低得多。并且这种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吹哨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让他们不必过于担忧“解雇”。同时,为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在制度规定中创设企业内部自主纠偏制度,即要求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对正式员工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这样一是使普通员工形成了“主人意识”,一起参与企业的管理和运营,而不再认为只是一名普通的打工者;二是使安全隐患最小化,使其在初露端倪之时,即被及时有效控制,避免其无限放大,形成系统性风险。为体现区别并便于在工作实践中认定,办法中用“企业正式员工”代替吹哨人表述。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建立内部食品安全问题举报奖励机制,企业自我纠偏,要求企业保护和奖励举报员工。第十四条鼓励企业正式员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举报员工予以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了企业正式员工的奖励标准:对查证属实、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违法行为的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的员工举报,一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二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1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进一步明确了可给予奖励的食品安全举报的条件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原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调整了奖励范围。《办法》增加了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安全指标、质量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不标注、虚假标注或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等几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调整了举报奖励等级和金额
为便于实际操作,《办法》将举报奖励调整为两级,对作出罚没决定且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7%,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
增加了鼓励媒体监督的内容
充分发挥媒体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是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近年来,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闻工作者冒着巨大风险,深入调查行业食品安全问题,对于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如果在事前能够掌握更多有用的证据和线索,对于精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广泛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办法》明确,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区(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线索,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增加了精神奖励及适用情形
为进一步发动群众举报奖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本次修订,针对前期工作实践,《办法》对违法行为没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给予精神奖励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明确采用给予表扬信的形式进行精神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举报第七条违法行为没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不予奖金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举报第七条之外的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给予精神奖励,但不予奖金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过程中, 发现被举报人有与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无直接证明关系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该违法行为的查处不予奖金奖励, 只给予精神奖励; 或举报人提供了被举报人违法的证据, 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时对与被举报人相关联的其他主体,包括分支机构、 连锁店等一并查处的, 对该部分的查处不予奖金奖励, 只给予精神奖励。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但没有罚没款的, 给予精神奖励按本办法给予精神奖励的, 对不同举报人分别给予表扬信。
编辑 波塞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