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新规!将提升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读特记者 徐强
2018-06-29 14:36
摘要

29日,记者从市规划国土委获悉,由该委起草的《深圳市地下空间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29日,记者从市规划国土委获悉,由该委起草的《深圳市地下空间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资源保护、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有偿使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上地下相协调的等基本原则,并与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相协调。目的是加强对地下空间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科学发展。

市规划国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地下空间是城市重要的空间资源,在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和轨道交通的快速推进,开发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的需求更为迫切,地上地下空间的综合统筹和一体化开发成为必然,此次《办法》则明确了地下空间的开发方向和利用导向。

根据《办法》,地下空间是地面空间的重要补充,主要为地面空间提供基础性服务设施,按照公共项目优先原则,以及各类地下工程和设施的功能特点、投资成本、施工便利等因素,明确了地下工程和设施的优先安排顺序,应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地下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其次,出于安全、健康等原因,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幼托和养老活动等功能不得设于地下。但这里禁止的是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幼托和养老等功能不能安排在地下,在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居住、学校、幼托、养老等用地内的相关辅助设施可以安排在地下。

《办法》明确了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和用途导向。比如,在出让方式上,《办法》增加了地下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情形,明确了需要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或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用地的地下公共连通空间,可以按照公共通道用途出让,且允许配建不超过通道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经营性建筑;另外,从集约节约地下空间资源角度出发,《办法》明确了附着于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受客观条件制约,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才能协议出让。

在用途导向上,《办法》规定,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原则上应用于建设停车场、文化活动、体育锻炼等市政、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

见习编辑 黄小菊

(作者:读特记者 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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