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不消除
曝光监管不停休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按照《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及《坪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坪山区实施了市、区两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措施。
下面是
坪山区2018年第四批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及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企业通报
旨在起到“查处一家、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望各企业引以为鉴
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企业通报
1、深圳雅利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
深圳市雅力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不到位,未对动焊作业人员及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对现场安全作业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纳入理由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
2、深圳市合威实业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
深圳市合威实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管理责任。
➤ 纳入理由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
3、深圳市创盛隆涂料贸易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新优典丙烯酸地板漆)经营活动。
➤ 纳入理由
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深圳市金宏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正丁醇(2761)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正丁醇(2761)经营。
➤ 纳入理由
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5、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坪山)
➤ 违法事实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安全工作不够重视,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 纳入理由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
6、福建兆永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
福建兆永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中建六局施工分包单位,施工教育培训及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边坡坍塌危险性认识不足,未及时发现及制止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纳入理由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
7、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施工组织不当,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对劳务分包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工作流于形式,违规盲目抢工,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纳入理由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
8、深圳市龙岗区广新源楼梯商行
➤ 违法事实
深圳市龙岗区广新源楼梯商行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将木料运输业务发包给无道路营运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位成志(个体),导致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 纳入理由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
纳入区级“黑名单”管理企业
1、深圳市金宏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违法事实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正丁醇(2761)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正丁醇(2761)经营。
➤ 纳入理由
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件
1、深圳嘉普通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案
2018年3月14日,坪山区安监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嘉普通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将38桶(每桶35公斤)磷酸存放于5楼车间,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4月23日,坪山区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伍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2、深圳市鑫富峰五金制品厂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案
2018年4月9日,坪山安监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鑫富峰五金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新上岗2名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少于24学时,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18年4月27日,坪山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3、深圳市群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中间仓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案
2018年3月30日,坪山区安监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群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储存的危险化学品量超过一昼夜使用量,且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2018年4月9日,坪山区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4、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案
2018年4月16日,坪山区安监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科友电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18年5月2日,坪山区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5、深圳市圳晖实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18年4月17日,坪山区安监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圳晖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工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生产车间一楼二台冲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电焊作业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18年5月8日,坪山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6、深圳市法新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18年4月25日,坪山区安监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法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一台摇臂钻床上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安全警示标志,三处电焊作业区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18年5月17日,坪山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7、深圳市崯涛人乐精密化学有限公司甲类仓库危险化学品未在外包装上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等案
2018年5月2日,坪山区安监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崯涛人乐精密化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甲类仓库危险化学品(K-81)未在包装上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2.一处烤箱未张贴注意高温安全警示标识,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18年5月21日,坪山区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8、深城投·中心公馆存在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情况案
2017年11月9日,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城投·中心公馆1栋-8栋及地下室总承包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情况,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8年5月14日,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项目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项目停止施工。
“黑名单”和典型案件的通报只是为了让企业更重视安全生产,把隐患消除得更彻底,希望各企业都能够引以为戒,抓紧整改。
另外敬告存在隐患的企业,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坪山区安监局将继续加大力度对企业开展岁末大检查。
如不整改
下一个上榜的可能就是你!
编辑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