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下午,龙岗区六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履职监督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任免监督工作,探索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人大常委会履职报告的制度。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长期以来,人大在人事任免权行使中存在“重任命轻监督”的现象。
据悉,龙岗区任后履职监督的对象包括区长、副区长(含其他分管政府工作的党组成员),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未来,任后履职监督工作将在龙岗区委的领导下进行,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支持与监督并重。
龙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少雄表示,通过强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后履职监督,有利于完善任免工作制度,规范任免工作程序,提高任免工作质量,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推动龙岗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再上新台阶。
编辑 耿超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