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用火不慎被行拘10日?消防部门提醒这些行为会被拘留!
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魏溶
2021-03-09 13:16

人为过失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会被拘留,你知道吗?

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一男子用火不慎,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事后,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月19日2时49分,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龙华街道水斗盘龙新村一住宅楼着火,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配8辆消防车40名消防员前往处置,最终将大火扑灭。此次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10000元,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现场无人员伤亡。

通过现场勘查和询问,事故责任人陈某建当日为取走绑在楼梯间电线上的绳索,用打火机烧断绳索后,未将余火熄灭便离开,余火引燃周围堆积的可燃物引发火灾。经调查取证,陈某建对自己过失引发火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龙华消防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陈某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目前,陈某建已被送至深圳市龙华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深圳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提醒,以下行为均会被拘留: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见习编辑 连博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张雪松 曹亮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魏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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