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会被纳入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一)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三)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经统计,2018年5月份,深圳市共有3549人涉及以上几种情形。
其中,被拘留的共1724人,被吊销驾驶证的549人,驾驶证被暂扣三个月以上的326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4人,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的1辆,运输企业车辆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1宗。
此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944人。受到5-10次罚款的有880人,受到10-15次罚款的有51人,受到15-20次罚款的有11人,受到20次以上罚款的有2人。
编辑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