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就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特区报记者 沈勇
2021-03-03 13:05

3月3日,记者从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获悉,该局公开征求《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稿)》(下称《修订稿》)意见,《修订稿》对现行金融扶持政策进行了系统性修订完善。

记者了解到,此举是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助力深圳加快打造全球金融创新中心、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和全球可持续金融中心,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金融政策相对优势,强化金融战略布局。

据悉,深圳市于2003年率先出台《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配套实施细则,并先后于2006年、2009年、2013年、2016年、2018年数次修订金融扶持政策,不断优化扶持方式、拓宽惠及范围,全方位构筑起政策支持体系,有力促进了金融业健康成长。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深圳金融业增加值由2003年的258亿元增至2020年的4190亿元,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003年的8.2%增至2020年的15.1%。同时,各类金融机构数量大幅增加,金融生态体系不断完善,质量效益也居于全国前列。在最新一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28)中,深圳跻身全球第9位,其中在“金融科技中心”专项排名中跻身第5位。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近年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我市现有政策《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下称《若干措施》)至少在以下两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一是覆盖范围有待拓展。例如《若干措施》中缺乏对于保险企业互联网业务中心等创新型机构的扶持政策;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扶持范围也仅限于小额贷款公司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有待扩充;对于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的扶持力度也有待提升。

其二是《若干措施》中某些条款与金融业发展现状、其他扶持政策现状不相匹配。例如,伴随着《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步入持牌经营阶段;同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在牵头修订《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并正在牵头制定支持风险投资与金融科技发展的专项政策,《若干措施》中相关条款需要进一步更新。

据了解,《若干措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第一部分金融创新奖与金融科技专项奖相关内容:根据我局新修订的《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删除金融科技专项奖相关内容,调整金融创新奖相关表述。

(二)在第一部分增加鼓励金融科技与风险投资发展相关表述,并删除第四部分风险投资相关政策内容:鉴于我局正在牵头制定支持风险投资与金融科技发展专项政策,增加鼓励金融科技发展相关表述,调整风险投资相关政策内容。

(三)修订第二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相关表述: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表述进行调整。

(四)删除第二部分关于金融租赁业务的奖励:新修订政策聚焦于针对机构的奖励,删除相关业务奖励内容。

(五)在第三部分关于协会的奖励中增加“依据相关规定设立的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行业协会”:伴随着我市积极参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设立相应的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行业协会,有助于我市更好地发挥核心引擎作用,并推动大湾区融合发展。

(六)修订第四部分中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奖励补贴:新修订政策进一步扩充地方金融组织扶持范围;同时,为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做大做强、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将奖励形式由租房补贴变更为增资奖励,奖励标准与金融企业总部一致。

(七)在第五部分增加对保险企业互联网业务中心的落户奖励:据调研,保险企业互联网业务由于具有前期投入大、成功概率低、对现有业务冲击明显等特点,应当给予适当政策奖励。

(八)修订第六部分金融企业定义:与其他修订内容相适应,将金融控股公司、地方金融组织等纳入金融企业定义中

(九)将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加入第六部分金融企业总部定义中:进一步鼓励券商公司在我市设立资产管理专业子公司。

(十)修订第六部分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定义:根据调研情况,将“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从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定义中删除。

(十一)在第六部分增加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定义: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租房补贴等核算标准。

编辑 高原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李林夕 王雯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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