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地却靠租售大厦牟利?深圳明确总部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读特记者 徐强
2018-05-10 08:11
摘要

记者从市规划国土委获悉,市政府于5月3日签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作为市政府2018年1号文正式下发。

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获悉,市政府于5月3日签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作为市政府2018年1号文正式下发。《通知》明确了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遴选总部项目及出让总部用地的行为,明晰总部企业和总部用地的定义。

总部用地供应有三种情况

《通知》明确了总部企业的用地供应方式,共有三种情形。根据规定,确有用地需求且在本市无自有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方可申请总部用地;对于已有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因规模扩大需增加办公空间的,可通过租用或购买办公用房予以解决;对于经济增量较大的,可结合子公司设立等情形以子公司名义申请总部用地,但其相应经济指标不再重复计入上级公司,并且根据已有建设用地情况,按照总贡献与总用地相匹配的原则统筹考虑。《通知》特别提到,总部用地采取挂牌方式供应

《通知》还规定了总部项目遴选的要求及程序,共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总部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申请启动总部项目遴选程序;其次,项目牵头单位作为启动项目遴选的主体,将负责后续遴选方案草案制定、征求意见、拟定、上报和公示;第三,遴选程序主要包括:总部项目受理及启动、遴选方案拟定、遴选方案审定、遴选方案公示及意见处理4个环节;第四,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负责审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市遴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第五,审定的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均向社会公布,无异议或异议经妥善处理后方可转供地,加强社会监督。

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健康发展

市规划国土委在解读中称,目前,我市土地资源紧缺,总部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部分新引进总部企业取得用地之后,无法兑现形成地方财力的承诺,甚至“不做产业做物业”,通过转租转售总部大厦物业牟利的现象。

为了促进总部经济健康发展,实现“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的跨越,吸引和培育更多优质总部扎根深圳的同时,确保实现有“总部”有“经济”。2017年我市出台了《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在用地供应方面提出了系列要求,结合我市用地供应的实际情况,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土要求下,进一步改革创新,完善总部用地供应政策,适应总部经济发展新需求,破除总部经济发展瓶颈。

此次发布《通知》是在原有办法基础上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意在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破解总部经济发展瓶颈,推动我市总部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据了解,自2008年起,我市通过鼓励总部集聚、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扶持力度、提高优质服务、拓展市场空间和完善总部经济工作机制等措施,先后集聚了腾讯、招商银行、万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恒大、比亚迪、天音通信等一批世界和中国500强总部企业,总部经济效应不断增强。2016年我市总部企业(138家)贡献地方财力573亿元,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18%,有力推动了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编辑 程思玮

(作者:读特记者 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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