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今年第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公布
深圳安监
2018-04-26 16:35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市安委会发出通报,公布了2018年度第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深圳市博億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17年12月11日,南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博億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乙醇(酒精)、二丙酮醇和丙酮等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南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月24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对该公司处以11万元罚款。

2.深圳市三和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案

2018年1月10日,宝安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三和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2幢4楼调油房内照明灯具的线路未做防爆处理,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2月5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

3.福力特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和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18年2月5日,坪山区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福力特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3月5日,坪山区安全监管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

4.深圳市霁星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18年1月22日,光明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霁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光明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2月27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

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5.深圳市黑胡椒酒吧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逾期未整改案

2017年10月12日,福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黑胡椒酒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2017年11月1日,福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法事项进行整改。

福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2月8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三日,并对该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负责人处以2.5万元罚款。

6.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且逾期未改正案

2017年10月19日,大鹏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搅拌站下多个配电箱破损、锈蚀,未依法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在配电箱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未经批准擅自安装柴油储罐,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期拆除擅自安装的柴油储罐。

2017年11月27日,大鹏新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在搅拌站下2个配电箱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配电箱进行维护保养(3个破损、锈蚀的箱体未更换),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大鹏新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2月2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4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3万罚款。

三、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7.深圳金鑫绿建股份有限公司未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案

2018年1月3日,龙岗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金鑫绿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龙岗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1月23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8.深圳市中讯安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系列违法行为案

2017年9月20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中讯安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行为分别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龙华区安全监管于2018年3月21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1万元罚款。

9.深圳市吉力电业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2017年9月13日,龙华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吉力电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龙华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3月22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四、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10.福海街道桥头社区伟创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9.26”高坠死亡事故案

2017年9月26日,福海街道桥头社区伟创力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因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冒险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工人关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该公司负责人杨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安全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辖区安监部门,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

宝安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2月8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负责人杨某处以7.5万元罚款。

通报中,市安委会要求:

各区、各部门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编辑 李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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