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小区停车费要调价,应该按照这5个程序协商
大洋网
2021-02-04 10:20

车多车位少,停车费涨价有争议,这是不少小区都面临的问题。小区停车费如何调价?近日,广州市发改委在官网印发了关于《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通知,为业主和停车场经营者协商议价提供了程序规范。

已经出售的小区,要想调整停车场价格,应按照申请、公示、协商、协商一致和不一致5个程序走。如果协商日期超过15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调解。未按照规则要求进行协商的,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规则指出,对于待售住宅,建设单位和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停车收费制定依据、成本情况、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主动公布、作出承诺。

对于已售住宅,需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经营者与业主应当按照5个程序进行协商。

程序一:

要调价,经营者应首先向街道办提出书面要求

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向业主提出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书面要求,启动住宅停车场收费协商议价程序。

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启动协商议价程序的有关情况(包括车位产权文件、车位数量、车位位置、商业和住宅停车位区分情况、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以及拟制定或者调整的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程序二:

书面报告应在显著位置公示至少30天

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包括住宅小区及其停车场的主要出入口)主动公示上述书面报告,接受委托的还需公示委托授权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业主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住宅停车场车位登记情况。

程序三:

业主代表参与协商,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公示期满后,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代表业主参与协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由全体业主参与协商,也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协商。

协商双方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双方协商议价的参考依据。

程序四:

协商一致,结果应公示至少30天

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与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协商过程和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应当予以处理,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公示期满后,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应当根据协商结果签订停车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

程序五:

协商超过150天,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调解

经营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的公示结束之日起,协商时间超过150日,双方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程序终止。双方可以共同向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涉及权利义务纠纷的也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未按照推责擅自制定标准或调价,可投诉

规则指出 ,对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则要求进行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或提高停车收费标准、未如实报告和公示相关信息、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业主与其进行交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变相提高价格或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住宅小区业主未委托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将自有产权车位提供给其他业主或车位使用人使用的收费行为违反《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编辑 陈冬云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范锦桦 李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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