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释上诉案今开庭!专家:国安法规定对被告原则上不得保释
香港商报
2021-02-01 10:39

香港律政司就乱港分子、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的申请撤销保释的上诉,将于2月1日10时在香港终审法院处理,已被还押32天的黎智英1日早上会由囚车押解到终院出席聆讯。

官司缠身的黎智英,被控欺诈后再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中“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其原本在该两宗案件均不获准保释,须还押监房候讯。

不过,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于去年12月23日批准黎智英以现金1000万港元及多项保释条件外出。律政司随即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院于去年12月31日批准终审上诉许可给律政司,并即时撤销黎的保释,黎智英重返监房收押。

专家:国安法42条规定

对被告原则上不得准予保释

有专家接受采访时指出,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保释条件的规定提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这立法技术上是采取“原则加例外”的表述方式,即规定对被告原则上不得准予保释,例外情形是“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至于第二项关于“证明标准”的要求,她指“有充分理由相信”是一种较高的证明程度,介乎于“优势证据”和“排除合理怀疑”之间,来要求法官基于案件证据,形成被追诉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内心确信。法官需依据客观因素为基础,如犯罪严重性、犯罪次数、是否共同犯罪、年龄及教育程度等再作主观判断,不能自行另设标准。法官决定时要特别慎重,在很大情况下相信才可准许保释。

专家亦指,国安法为法官提供了基本判断的标准,法官可以根据有关条文结合主、客观因素判断,但不能自己设立标准。

此外,一般案件有“保释假定”,法庭除非有好的否决理由,否则大多会批准被告人保释。律政司认为“保释假定”的原则在国安法的案件未必适用。律政司又指,本案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即等同于谋杀,法庭一般不会给予谋杀案的被告人保释,若黎在保释期间潜逃或再犯,会对社会造成不可承受的损害。

已安排5名国安法指定法官

审理此次上诉

终审法院已安排5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此次上诉,包括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及霍兆刚、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及司徒敬;律政司的法律团队包括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高级检控官张卓勤及检控官陈颖琛;代表黎智英的是资深大律师黄继明、资深大律师黄佩琪、大律师李少谦及谭俊杰。

由于庭内记者席只得七个,公众席亦只得八个,大批传媒1月31日一早已开始排队。终审法院亦在其他地方开放了32个座位给传媒旁听。

编辑 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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