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和卢某于2012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年10月,卢某向朱某支付了5万元,2014年11月初,双方又共同贷款买车并登记在朱某名下,然而这段恋爱关系持续到2016年10月份却破裂了。
分手后,双方这纠缠不清的财产该怎么处置呢?卢某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5万元“礼金”以及共同购车首付款4.9万元、供车款8.4万元等财产。在诉讼期间,卢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朱某名下的小轿车以及冻结了银行存款。
清官也断家务事。惠州法院3月22日公布了这一宗案例。
博罗县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屋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认定二人的同居关系事实。但因卢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交付的5万元是为办理结婚手续或礼仪的彩礼,因此卢某支付的5万元不符合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属性,最终不认定为彩礼,而认定为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遂判决仅支持朱某应返还卢某购车款共计11.3万元。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案后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生效判决,朱某却拒不履行。
2018年3月14日,执行员找到躲避多时的朱某,将其车辆扣押回法院。期间,执行干警仍然坚持耐心释法。但是朱某坚称车辆属于“恋爱礼物”,并抢夺车钥匙、企图撕开封条。面对蛮横的被执行人,执行员当机立断,拿出手铐,直言再不讲理不讲法就行拘!看到手铐,朱某立刻“变脸”,承诺立即筹款偿债。在作出保证的第三天,朱某就将执行款十多万元交到法院,案件终于执行完毕,朱某也领回了被扣押的汽车。
法官提醒:
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有权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以偿还债务;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法,将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同居关系中,双方财产可能存在混同,但是法院判决已经释明,就具有强制性。因此,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判决内容,尊重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勿投机取巧逃避执行。
编辑 赵偲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