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除一切消极腐败现象!深圳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监察法》
读特记者 任琦 通讯员 深纪宣
2018-03-21 08:05

3月20日,北京传来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起广泛关注。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国家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加之此前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到了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里程碑。记者走访了与《监察法》最紧密相关纪检监察部门,采访了解他们的感受和认识。

“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责和权限等,实现了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反腐败,为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此,深圳市纪委市监委信访室干部徐洪涛认为,“《监察法》突出强调党的领导,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党政军民学,东南西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只有党才能站在政治和战略的高度,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作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监察法》既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具体体现,也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龙岗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梁文龙表示,《监察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在党领导下,实现了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地惩治腐败,进一步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也将进一步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监察法》的通过,极大地振奋了我们这些翘首以盼的纪检监察人。实践证明,如果党的领导弱化,很多问题就会随之而来,反腐败工作也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监察体制的改革和《监察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前‘九龙治水’、‘覆盖不全’等问题,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期盼已久的大事、好事。”市纪委市监委案管室干部蔡飞说。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作为我国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充分总结了历史经验,具有很强针对性。其目的之一就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市纪委市监委第十一纪检监察室干部李志敏身处监督执纪监察第一线,他对《监察法》有着自己的理解:“可以说,这部法律管住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同时,也把全部公权力纳入监督视野,真正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消除了监督死角。”

从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市纪委市监委第七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王栋有这样一种体会,“《监察法》覆盖了国有企业全部的管理人员,监察更加到位了,真正管住了关键少数。”他提到,目前,市属全资及控股企业共有上千家,其中部分国企管理人员、国企代管以及参股企业委派的高层管理人员既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监察对象,但分管的业务却包含着一定的公权力。以往对这部分人缺少有效的制约,即使发现问题查处起来也存在困难,此次监察对象的扩大有效解决了过去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切实将国企所有运行公权力的人员纳入法律监督范畴。

“反腐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监察法》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也意味着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作为一名在这次监察体制改革中转隶到监委的干部,市纪委市监委审理室干部黄勇说,自己踏出校门就从事这一行,可以说反腐是他一生的事业追求,他对《监察法》有更多的期待和感情。“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提出了‘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重要论述,而《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正是这一方略的具体化和实践化。”他说,“《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一步,也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重要一环。体现了党领导下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相统一、相促进的关系。今后,反腐败工作将在《监察法》的框架下,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是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监察法》的通过也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又一个重大成果,反腐败斗争要依靠制度、依靠纪律、依靠法律。”市纪委市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干部黄柏林认为,“监察法对审查调查工作在取证、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这也要求我们把依法办案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既要熟练掌握党章党规党纪,又要熟练掌握宪法法律法规,既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又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自我监督要求更严格了”

《监察法》通过后,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更丰富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更重了。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组织人事和队伍建设的“老兵”,市纪委市监委组织部副部长过林峰深有感触,“监察覆盖到哪,对自己的监督就要延续到哪,从这个意义上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受的考验更加严峻了。”

“因此,《监察法》从多个方面突出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做了规定。比如,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监察法》明确了监察程序,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等工作作出严格规定。再如,《监察法》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明确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应当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规定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又如,《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他举例道。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 市纪委市监委干部监督室吴晔说,“权力和责任是一体两面,正在推进的监察体制改革和已经通过的《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以实际行动践行打铁必须自身硬。”

她认为,首先,这意味着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对党章和宪法保持敬畏之心,尊崇党章、忠于宪法,强化法治意识,增强法治素质,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其次,纪检监察机关要健全内控机制,从严要求、从严管理,认真落实《监察法》以及我市《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业余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构建对纪检监察干部全时段、全方位的立体监督网络,以自我革命精神把自身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做到“八个带头”和“25个不得”,推崇健康的业余生活和社会交往活动。最后,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习惯在制约和监督的环境下履职尽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编辑 郑蔚珩

(作者:读特记者 任琦 通讯员 深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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