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满业主却躲着不收楼,他打着啥算盘?
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罗云
2016-07-1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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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放租,租期到了业主却不肯收楼,为啥?原来是为了贪便宜,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罗湖法院在审理一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为达到双倍收取房屋空置期间租金的目的而怠于收楼,在承租人提起诉讼之后不积极应诉,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导致案件审理拖延,法院依法判定该业主自担租赁合同期满后房屋空置的损失。

房屋租赁期满业主却怠于收楼

佳城公司(承租方)向业主张某达(出租方)承租物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合同期满后若承租方不及时交还房产,则需承担双倍租金。租赁合同期满后,佳城公司准备向业主返还租赁的房屋,但因难以联系到业主张某达,佳城公司为避免承担双倍租金损失,通过在报纸刊登通知公告的方式要求业主张某达办理房产接收手续,但张某达一直未接收房屋。

通过诉讼维权业主恶意拖延诉讼

佳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业主张某达反诉要求佳城公司双倍承担租赁合同期满后的租金损失。法院通过电话通知、直接送达、在住所张贴告示等方式均无法向张某达送达应诉文书。在法院采用登报公告方式向张某达送达期间,张某达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达管辖异议之后,张某达又向上级法院上诉,导致案件审理拖延。

法院依法判令业主自担房屋空置的损失

罗湖法院结合佳城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及法院送达的情况,认定未办理房产交接手续的原因在于张某达难以联系以及故意拖延,判定张某达自担房屋空置损失。后该案经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主审该案的罗湖法院民三庭何意法官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现象较为普遍存在,不仅干扰民事诉讼秩序、拖延诉讼进程,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亦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尚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何意说,本案中,张某达涉嫌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企图通过不积极应诉、提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拖延收回房产的时间,从而达到双倍收取房屋空置期间租金的目的,考虑到张某达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动机,法院判决其自行承担租赁合同期满后房屋空置的损失,让其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增加其滥用诉讼权利的成本,对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也是一种警醒和借鉴。

编辑 张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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