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酒店内强奸女当事人!获刑

南方都市报
2021-01-19 09:32
摘要

被告人张云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1月18日,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公开一民警强奸他人的刑事裁定书。安徽合肥一派出所民警在核查相关犯罪线索时,在酒店内强奸一名女子,据悉,该女子此前有犯容留卖淫罪的前科。原审法院认为,该民警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民警核查相关犯罪线索时强奸女被害人

据上述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张云龙生于1988年6月,系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所民警。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李某在合肥市一酒店房间内与两名朋友吃饭时,为核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张云龙指示该酒店工作人员刷卡进入房间对三人现场询问。同时,张云龙电话通知辅警童某、邹某到房间内协助询问。

当日凌晨3时许,张云龙安排辅警将李某的两名朋友先带回双岗派出所,而其本人继续留在酒店房间内对李某进行单独询问。

询问期间,被告人张云龙通过打脸、拉拽、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当日凌晨5时50分许,被害人李某被张云龙带至双岗派出所。

至10月17日6时55分许,李某及两名朋友离开派出所。

涉事民警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离开后,被害人李某于9时许至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刑警支队随即进行了现场勘验。同时第一时间对被害人李某和被告人张云龙进行了身体检查。

经法医人身检查,被害人李某面颊部红肿、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关节上方内侧青紫;被告人张云龙左侧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处伤痕,右侧背部有一处伤痕。

经鉴定,送检李某牛仔裤、休闲裤、卫生棉及床单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精斑,与张云龙基因型相同;李某多处身体部位被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李某、张云龙DNA分型。

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云龙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供述其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但称李某系自愿行为。

法院查明,案发当时被告人张云龙以公安民警办案的公务身份对被害人进行审查盘问,并单独审讯,双方所处位置并不平等。面对被告人简单粗暴的办案方式,如对被害人罚跪,对其他相关人员随意动用刑具(手铐),加之被害人有犯容留卖淫罪的前科。此种情形下,导致被害人被性侵时不敢反抗或反抗程某不够激烈亦属正常。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关于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发生性关系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云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张云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后张云龙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合肥中院经审理查明,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郑双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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