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这些安全生产档案记录,企业必须建立!

龙华街道安监办
2018-03-05 19:38
摘要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企业应该建立哪些安全生产档案记录?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编辑 刘桂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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