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陈东阳
安全是城市发展的基石。推动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和监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性社会舆论氛围,是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有效形式,鼓励和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问题和违法行为,有利于引导群众参与到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中来,对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尤其是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违法行为起到较强的监督作用,对推进整个社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具有极大的作用。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调动民众举报热情,营造安全生产群防群治良好氛围,市安委办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深安办〔2016〕143号)个别条款及其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深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欢迎有关单位、市民及社会各界对《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市安委办表示,单位或个人如对《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可于2018年3月11日前,通过四种方式向市安委办提出: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5068,并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字样;二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uozs@sz.gov.cn;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755-88103657;进入“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互动交流-民意征集”栏目留下意见。
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均可举报
据了解,新《奖励办法》针对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等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所制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的举报与奖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遵循高效便民、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奖励办法》规定对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险边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前款规定的各类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事故隐患的,市安委办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市安委办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举报。各区(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举报。
根据《奖励办法》,安全生产举报与奖励应当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凡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如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客服电话“12350”进行举报,也可以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举报、网上举报等方式进行。
市安委办受理举报后,将根据举报事项性质转交负有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属于举报事项发生地的区安委办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区安委办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接受转办指令的市直部门或区安委办(以下统称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可以自行核查处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主管部门或转交负有监管职责的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核查处理。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市安委办;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反馈时尚未完成隐患整治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治完毕。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收到转办函之后,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经核实不属实的,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安委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安委办。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
举报奖励金额最高可达30万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的《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经核查属实并按照举报事项办理单位要求协助处理的,由市安委办对实名举报人发奖金。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举报以下八类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10000元。
八类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范围包括: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四、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五、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六、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七、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八、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此外,单位或个人如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多人联名举报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关于举报奖金的审批、发放和领取,《奖励办法》规定:市安委办决定受理举报的,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并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单位对举报内容核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后7日内,填写《举报奖励金审批表》,报市安委办分管领导审批。举报奖励金经审批同意后3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60日内到市安委办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奖金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签名领取;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签收手续,并提供与《举报信息表》登记的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
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均不予发放举报奖励。此外,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泄露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领取后,可以按其约定分配;无事先约定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新《奖励办法》有效期为5年
《奖励办法》还规定,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奖励办法》还明确:给予举报人的奖金要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各区(新区)安委办可以参照该办法制定本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报市安委办备案。其中,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不得低于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核查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由市安委办复核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界定,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据了解,新的《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安办〔2016〕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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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如何界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编辑 李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