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2021-01-12 08:40

引子:

公共企事业单位量大面广,涉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与公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有必要通过信息公开加强监管,以维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署加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漫画:颜庆雄

■ 主持人:赵 鑫

■ 嘉 宾: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李文军(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主持人:《办法》出台有何意义?

李长安:以往我们谈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大多是政府等行政机关,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共企事业单位其实也是信息公开的主体。随着教育、医疗、水电热气等公共需求的增加,我们必须重视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问题。此次《办法》使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一方面,能够使民众对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有更多的知情权,对此类单位的运行有更多的了解。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更透明、运作更规范,对公共企事业单位自身的管理水平提升也有好处。

和静钧:公共企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门类庞杂,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具备公共属性,这本来就应当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必然延伸。然而,政府结构改革以及公共事业单位企业化,导致信息公开主体分离和淡化,法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基本上属于政务信息,不足以满足老百姓对信息公开的需要。而大部分与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的信息公开规定,又散落在不同类别的法律规定中,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流于形式。随着老百姓对生活质量与公共空间关注度的提高,对公共信息公开的需求也愈加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为不同门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制定信息公开标准和规范,指导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正确、及时、全面地公开公共信息,回应百姓的需求,服务于社会,并以此主动接受监督。从这些方面看,《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一场“及时雨”,补上了信息公开的短板,意义重大。

李文军:《办法》的出台,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营商环境包括四个维度: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对于营商环境的第三点特别重要。当然,信息公开,必须是高质量地公开,标准有三点:一是公开的渠道应当是官方的,且渠道应当统一,不能分散、凌乱地公开;二是公开应当有一定的提前量,要留给市场主体必要的时间理解消化以及提出意见;三是公开的信息应当定期发布,并能够让市场主体方便地获取。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

对于公开的范围,需要遵循区分原则

主持人:《办法》提出,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为什么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各单位在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李文军:信息种类繁多,有些信息属于保密信息,和公民隐私密切相关,不适宜依申请而公开。对于主动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进入公共服务领域之后,由于自身所具有的专业优势和对某方面公共资源的垄断,如果不强制其如实公开相关信息,就会造成其对信息的独占,使得政府机关和社会公众在该信息资源面前都处于弱势地位,造成政府与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与公共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知情权。只有进行信息公开,才能够为各方主体间的对话和沟通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使得各方主体的利益在博弈中达到平衡。

对于公开的范围,需要遵循区分原则,有些信息需要保密,而信息中凡是能够公开的内容都应当公开,不能笼统地以涉密为由整体拒绝公开。

李长安: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是政府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两种方式。在之前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就已经要求政府部门原则上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此次公共企事业单位也是依循此例。网络时代信息传播加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布的信息,通过了解这些信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属信息公开的例外。

和静钧: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更多的是考虑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性问题。这些单位所处的行业领域不同,掌握的信息面较窄,不适宜采取依申请公开,也有利于避免陷入缠诉的泥淖之中。当然,诚如法谚所言,没有可诉性,也就没有救济。在坚持主动公开的方式下,也应该在主动公开的信息条目中补以“依申请公开”的监督性规定,使信息公开监督更利于操作。在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时,各单位应严格遵循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可以试行“一行一策”,甚至“一家一策”,足量公开信息。

信息不对称是最有可能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诱因之一

主持人:《办法》还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和静钧:《办法》的出台,相当于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定位为行政监督事权,这使主管职能部门能够对违反《办法》的单位进行处罚,单位也可以就此提出行政复议,使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共属性上重新回到行政程序轨道,有利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实现其公共服务的宗旨,防止其因市场逐利而异化,可以说《办法》出台本身就是一大亮点。其次,在推广信息公开的方式上,总体采取“1+N”的试点推广模式,其中“1”是指以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建设为第一步,下一步是“N”,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陆续出台教育、卫生健康等8个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门性规定,稳健地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不搞形式主义,求真务实,这些安排也是《办法》的亮点之一。最后,《办法》对分散于各类法规里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进行了总结,这有利于提高《办法》的运行效果。

李文军:《办法》的第五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是一大亮点,有利于提高信息公开的精准性。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公开和保护隐私间达到平衡。公共企事业单位虽然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归根结底都会指向具体的个体,而为个人所提供的服务大多建立在私法合同的基础上,因此相关信息多带有个人隐私性质。如医疗机构主要是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但由此而产生的信息却不能随便公开。

李长安:此次《办法》强调,要重点推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事实上,信息不对称是最有可能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诱因之一。许多公共企事业单位属于垄断行业范畴,拥有定价权、分配权等垄断权力。比如学费、医疗费医药费、水电气费等等,都涉及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假如相关信息不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很容易对公众的权益造成损害,导致供需双方产生冲突。因此,大力推进此类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必须成为重点工作之一。

实习编辑 陈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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