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采砂每立方罚款2000元、向海洋排放水污染物罚款20万元、采挖珊瑚礁处获得物价值10倍的罚款……为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提升海洋综合管理能力,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根据我市海陆一体化管理的新情况、新形势及陆海统筹、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要求,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海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海洋管理亟须法治化
据介绍,2017年5月,《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推进深圳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打造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排头兵和主力军。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土地资源紧约束形势愈加严峻,向海洋要资源、要环境、要空间已成为我市进一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市尚未制定出台海域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不完善,海域使用规划、海域资源流转、海上工程建设、海岸带管理等工作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无法深入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现象仍未受到根本性遏制,有些区域甚至还存在继续恶化趋势,直接影响了我市海洋强市战略的贯彻落实。
随着海洋开发密度、强度的不断加大,我市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出现了海域面积不断缩小、海洋环境质量下降、海洋环境及赤潮等灾害风险压力不断加大、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缺乏有效遏制、违法用海和不科学的海洋开发活动时有发生等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市海洋环境质量,扰乱了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亟需将海洋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范畴。
海洋环境保护与海域使用管理一体化立法
记者了解到,《条例》分成总则、海域规划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84条,遵循先保护后利用的立法思路,在陆海统筹基本原则下,实行海洋环境保护与海域使用管理一体化立法。
与城市土地管理较为完善的土地总体规划体系和城市规划体系相比,海域规划明显滞后,不利于海域资源的高效利用,也无法满足我市建设海洋强市、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要求。考虑到海洋应以保护为主,且对海域的使用也不如土地使用那样高强度、高密度。因此,《条例》第二章构建了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域使用规划以及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海域规划体系。
此外,《条例》还建立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机制,建立完善海上建(构)筑物建设管理制度,规范和严控填海造地活动,理顺海域与土地的转换机制,进一步理顺海域执法体制,建立海洋综合信息系统,推进海洋信息共享。
严厉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法用海
记者注意到,《条例》特别注重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污染防治。结合我市目前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从海洋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污染防治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与此同时,由于海洋的特殊性,对海洋的开发利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影响。尤其是海洋环境具有脆弱性和异变性,一旦遭到破坏,很难再被恢复。为保护海洋环境,《条例》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法用海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运用特区立法权,设定了较高的处罚标准,增强威慑力。
如,《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挖珊瑚礁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相关工具和获得物或违法所得,并处获得物价值10倍的罚款。没有获得物的,没收相关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砍伐红树林、炸鱼毒鱼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获得物、违法所得和相关工具,责令补种被砍伐株数10倍的红树林树木苗种或放流被炸、毒鱼重量5倍的水产动物苗种,并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私设管道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水污染物或者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对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对《条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3月12日前,法制办官方网站、信函(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5080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wangxb@fzb.sz.gov.cn)、“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出意见。
编辑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