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院提起公诉的房某某、邱某某伪造身份证件、黄某某代替考试一案经法院一审审理,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房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代替考试罪判处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了解,在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房某某多次采取由被告人邱某某提供其本人照片,再找人伪造假身份证的方式,安排邱某某持该身份证到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处考场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三考试,至案发时邱某某共获利1600元。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房某某的介绍安排,出钱让邱某某帮其替考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2015年12月23日上午,邱某某持伪造的黄某某身份证,到深圳市南山区车管所考场代替黄某某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的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抓获。
根据南山检察院检察官介绍,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是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罪名,为了保证依法举行的国家考试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对在依照法律规定举办的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各种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考试作弊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应当受到法律严惩,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试作弊行为破坏了我国的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又是关乎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杜绝考试作弊行为,公平竞争、维护诚信,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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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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