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传销有奖 最高奖励金额为30万元

读特记者 李明 通讯员 粤工商
2018-01-04 20:06
摘要

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广东省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的管理办法。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奖励金额为30万元。

针对传销活动暴力化、网络化、与其他犯罪交织复合化的态势,为更好地调动社会力量的举报积极性,威慑并打击传销活动,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广东省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的管理办法。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奖励金额为30万元。

办法将举报奖励细化为举报传销窝点和举报传销案件两种。对于举报传销窝点的,一经查实,奖励金额为500-1000元。对于举报传销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将奖励金额与罚没额、涉案金额挂钩,最高奖励金额为30万元,最大限度激活人民群众举报传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政府、社会、群众等多方资源的多元共治、共管。

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指出,本着鼓励举报、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如果财力许可,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省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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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的管理办法(摘要)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传销线索,由打击传销部门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等级评定,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具体分为三个等级,单案举报奖励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传销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传销活动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0.5‰或罚没金额的8%-10%给予奖励。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传销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传销活动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1‰-0.3‰或罚没金额的5%-8%给予奖励。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传销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传销活动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1‰以下或罚没金额的5%以下给予奖励。

举报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传销集会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获3人以上10(含)人以下的,奖励金500元;一次查获10人以上30(含)人以下的,奖励金800元;一次查获30人以上的,奖励金1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打击传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已确定属于传销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打击传销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省传销活动的举报,可不受省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我省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处置牵头市有关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的,可由我省案件办理的地市视情予以奖励。

举报奖励的佐证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现场笔录、人员和现场照片等。

各级工商、公安、综治部门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金的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见。

编辑 曹亮

(作者:读特记者 李明 通讯员 粤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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