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深汕合作区发布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提示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2020-12-09 15:34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关于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的提示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我国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气候干燥、森林面积广阔,全区森林火灾风险持续偏高。森林火灾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建设美丽深汕的重大阻碍。长期以来,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明确全区各级领导责任,有组织、有措施地贯彻落实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并广泛团结干部群众大力开展护林、巡查、宣传、野外火源管控等工作,全方位、无死角推进森林防火工作部署,森林资源得到有力保护。

请广大市民谨记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全区林地和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制度,其中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在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内,未经批准,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为进一步杜绝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禁火令的通告》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上坟烧纸钱、烧香点烛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及点火取暖、照明、野炊等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此,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提醒深汕广大居民朋友,请严格遵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禁火令的通告》等规定,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掌握森林防火知识,坚决与野外用火、携带火种上山等违法行为划清界限,共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编辑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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