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要罚款,修军律师说法
法学专家修军律师
2020-12-09 09:18

农民工,来自农村,到城市后承担了城市人不愿意做的脏活和累活,但是工资却时常无法保障。看着农民工风餐露宿辛苦了一整年,却没法拿着辛苦钱回家过年,大家一定也很揪心。每到年末,就会有很多关于农民工讨薪的新闻见诸媒体。国家颁布了新法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工资。今天,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修军来讲解最新法规,助力农民工依法维权。

2020年5月1日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很多新规定,包括如下亮点:

一,增加了支付工资的主体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4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修主任解读:以后劳动派遣的农民工,也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工资了,避免了用工单位只用工,却不支付工资的情形。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修主任解读:该条设置,避免了用人单位在用工后,将支付工资的义务推给包工头或者皮包公司,导致农民工工资无着落,以后,向用人单位结算工资,就容易多了。

二,增加了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修主任解读:以上两条都是在原有的由单位承担支付工资义务的基础上,将出资人也作为支付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农民工讨薪时,也可以向出资人主张了。避免出现,单位没钱付工资,出资人大吃大喝,高档消费等现象发生。

三,加大了对拖欠工资的处罚范围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修主任解读,该条款的设置,加大了对拖欠工资处罚的范围,不仅处罚单位,还要处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甚至责任人员。让拖欠工资有关的罪魁祸首,都不能幸免。

四,增加了对拖欠工资的政府保障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修主任解读:根据该条规定,拖欠工资无法支付的,政府出面支付,还担心拿不到工资吗?

最后,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修军说,国家出台了这么有力的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作为农民工一定要学法用法,切莫使用其他手段讨薪了。您身边有农民工朋友,还不第一时间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他,一定要收藏分享啊,让以后农民工没有难要的工资。

编辑 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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